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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向境内提供广告宣传服务,(完全在境外的报纸上刊登我司广告)所得来源地是境内吗?
您好,如果是增值税不是看所得来源地,而是看服务的接收方和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有其中之一要交增值税,但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除外。广告完全在境外刊登,但是否可以理解为完全在境外消费可以和主管税务局确认下。
所得可以按常设机构判定,如果和对方有税收协定,按描述不构成常设机构,可以免所得税。在国税总局官网上可以查询所有已签订、生效的税收协定。
按规定是可以的,但最好还是先和主管税务局确认下,另外,如果免税,还需要对方给你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填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也没有列出该项目(贷款服务)。因而应当执行附件1的一般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是针对自主研发的一项优惠政策。作为购买方,不能享受这个政策。
答复:上述交易中,贵公司支付给客户的款项是赔偿款或者销售折让。作为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客户不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以收款收据入账。作为销售折让,应当红字冲销当期收入,也不应由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在此基础上,贵公司支付给日本公司的款项应当区分协议内容做不同处理:如果是约定是代垫,那么只做周转款项处理,不涉及税费;如果是赔偿款,那么是境内公司取得境外公司的所得,日本公司也不涉及境内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