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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如果需要就全部情况详细说明,则要一本书。我大致讲讲基本原则。
会计收入、增值税“销售额”(不叫“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乃至土地增值税“收入”,皆是不同概念。
举例来讲,预收租金,增值税构成“销售额”,会计上显然不是“收入”。收到捐赠,企业所得税构成“收入总额”,会计上也不是“收入”(会计上,营业外收入不是“收入”)。分期收款销售,会计上一次确认收入,增值税范畴则是分期确认“销售额”(若一次开具发票,则需要一次确认)。
这样的例子很多,不可能全部为您举出。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