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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什么意思?小微企业可享受月销售服务3万和销售货物3万,共6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吗?
Kyle1101
提问于 2017-12-13 06:37
【解答】您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二是明确了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免税计算问题。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经营范围中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销售服务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就是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也免征增值税;相当于月销售额6万元(按季纳税18万元)以下免征了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不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
如上所述,您公司既未向物流公司销售货物,所收其款项亦非因为“向其销售货物”——乃是因为损伤您的货物,因此并不符合增值税法关于“销售额”之定义。
不需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资质(非营利组织)确定,那这个捐赠,我认为是可以免税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当然,谨慎起见,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