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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什么意思?小微企业可享受月销售服务3万和销售货物3万,共6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吗?
【解答】您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二是明确了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免税计算问题。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经营范围中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销售服务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就是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也免征增值税;相当于月销售额6万元(按季纳税18万元)以下免征了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政策,你需要判断收到的补助是否满足上述条件,如果满足就可以不征税,否则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其实,这个问题可以反过来说,哪些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因为印花税乃是正列举征收,只就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列举项目征税。也就是说,这个表上没有的,都不用交。
您可以搜索一下这个表。我这儿粘不上。
可以以补贴的形式发放,也可以以工资的形式进行发放,但是不属于个税免税的情形,需要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