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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一条规定,外债属于货币性项目,期末应当根据外债外币金额,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确认外债负债。对于该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汇兑损益。我的理解:在计提利息资本化的时候,应当使用计提当日的即期汇率计算,也就是计提日理解为业务发生日。
第十一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关于IFRS的问题,我的理解跟我国应该是相同的,建议咨询专业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如上所述,只是模糊描述“公司投入”,况且该手机乃是“员工用佣金自行购买”,不宜认定属于公司资产;反过来讲,如果手机是公司的,难道购买手机的“佣金”也是公司的?照这么说,那员工没有赚到佣金呀。(比如说,员工在公司上了一个月班,领了10000元工资,用这10000元买了个手机,然后公司说这个手机是公司的,那不是员工没有领工资吗?)
24年计提所得税费用30万
借:所得税费用 3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万
25年1月实际缴纳所得税31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1万
贷:银行存款 31万
25年5月收到24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款0.5万元
借:银行存款 0.5万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万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0.5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5万
无论会计准则,还是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资产计量,都是以实际成本为基础。如上所述,既然所谓“200万”无需支付,则其不应构成固定资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