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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本公积减少后又增加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第三年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增加部分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