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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没有排污许可证,只有排污登记表,每年做一次环评报告,税务局让自我核定是否是纳税义务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答复如下:
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
二、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1.确定计税依据的一般原则
(1)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吨)确定。
(3)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3.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5.应税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的方法和顺序:
(1)自动监测。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监测机构监测。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核定计算。不能按照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2.申报期限。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申报资料。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4、地点。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应税噪声产生地。
四、环保税从发生纳税行为的日期开始算,如果以前年度有,也要一并申报缴纳。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印花税,一般是按年申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具体你看下您的税费种认定,以税局核定的纳税期限为准。
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并入销售价款,一并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