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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关联公司派员工到北京工作180天,都需要代扣代缴什么税?
境外关联企业派员提供服务,其业务实质是境外关联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劳务。除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外,还可能要代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你公司收回代垫的工资和社保,即使开具发票收回,也不能以此为计税依据,因为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对纳税人的界定上,要看交易行为是不是应税行为,是不是有偿,还要看是不是中国境内发生,只有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中国政府才可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从这条规定看,购或销只要有一方在境内,就可以判定是境内,但第十三条有个例外规定,如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企业所得税对。对于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按照其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所得的来源、以及所得与机构场所的相关性,又分成两种情形:一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二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所以,根据上述税收规定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子公司支付劳务费时应取得母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正常的劳务费列支并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境外派员毕竟为你公司提供了服务,形式是仅支付工资社保,但税务局不一定认可。可能会认为关联交易,且价格不公允,可能会按规定核定计税依据。各地可能正解政策不一而执行各异,建议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