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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实习生、临时工属于工资还是劳务报酬
退休返聘、实习生、临时工表面上都属于临时的工作人员,但由于身份不同,牵涉到不同的劳动关系和税务处理。社保和个税是两条路径,社保合同的签订和缴纳,是劳动法的范畴。个税缴纳属于税法范围。但劳动法和税法有一定的联系。
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收入,究竟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缴税?
第一看用工实质,关键点是看该个人向企业提供的究竟是独立劳务还是非独立劳务,如果是独立劳务,收入属于劳务报酬,如果是非独立劳务,收入有可能按工资薪金缴税;
第二看服务是否具有基本稳定性,比如雇佣扫地阿姨,如果该扫地阿姨一个月提供一次劳务,则该服务没有基本稳定性。虽然不是独立劳务,但其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但如果扫地阿姨每天工作一两个小时,这种情形下的劳务已具备基本的稳定性,其收入具有工资薪金的性质。
第三看职工个人的身份,其是否有资格建立潜在劳动关系。学生无论是实习生还是临时工,其收入都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所得税。因为学生未脱离学校之前,不是劳动者身份,没有资格建立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学生收入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能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职工本身没有工作单位,其以非全日制的形式提供相应的服务,由于该职工有建立潜在劳动关系的资格,虽然可能企业并没有为其购买社保,但其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签订劳动合同,也是税务机关判断的主要凭据之一。
对于通过社保基金拿到了退休金的员工,无论是在什么年龄拿到的,都属于正式退休,其劳动关系已与企业解除,如果再次提供劳务,属于退休返聘,符合总局规定的条件,其收入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俗称的“内退”,即员工没有符合社保上退休的条件,但由于企业形式发生变化,企业将其作为内部退休处理,该员工拿到的所谓的“退休金”,并不是社保的退休金,而是企业支付的补偿、津贴。事实上,该员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只是不用上班。该员工与新企业不可能建立法律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对其支付的工资、报酬只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目前实践是,对于从事兼职、实习生、学生工,收入一般应按照“劳务报酬”计税。退休返聘、非全日制员工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
承租车辆可以负担哪些费用主要看双方约定,一般来讲从税收角度,与车辆使用权相关的费用比如加油费、停车费、过桥费等可以在承租单位列支并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比如车购税、车辆保险、年检费用如果约定承租方承担是可以的,但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因为这些即便不出租,车主也要发生的。
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