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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请问:1、如何企业选择免征增值税政策,那企业之前形成的进项税留抵如何处理,是否可以不作进项税转出?
2、作污水处理的企业A公司,由于今年有大量的基建投入,会形成大量进项税留抵。在以前年度企业均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请问A公司是否可以将从2019年4月1日开始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退回,申请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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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80529654 提问于 2022-03-04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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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22-03-07 16:45

    第一问回答: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如果相关业务按规定选择了免征增值税政策,其对应的进项应按规定进行转出,不涉及之前形成的进项税留抵。


    第二问回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即征即退,不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1、保险费用一般情况下理解为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也就是即使对方不出租也需要缴纳保险,如果您说的保险属于这个性质的,不能在承租方税前扣除,但如果和租赁有关,也就是如果不出租给承租方使用,便不会产生这个保险,可以理解为与使用相关,那么就可以在承租方税前扣除。

    2、一般理解如果对方属于总公司员工,那么您公司可以向总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然后需要花费的一些费用都可以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给到派遣方,然后您方只支付总公司服务费用取得发票列支并税前扣除,如果承担了派遣人员的房租交通伙食补贴等,由于派遣人员并不是本单位职工,直接税前列支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3、手机费已报销形式发给职工,所得税应计入福利费支出限额税前扣除

    4、会议期间经销商发生的住宿、机票应列支在招待费,限额所得税前扣除

    5、与个人签订的动产买卖合同免印花税,个人包含个体户,因此您单位和个体户签订买卖合同,您单位也是不缴纳印花税的。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5-02 12:34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只要不属于不可以抵扣情形就可以抵扣的。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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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30 09:14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及后续管理指标里面没有对利润指标的要求,所以不影响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

    税务合规与筹划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4-29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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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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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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