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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5里面,甲乙为何不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而c却需要?
1、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16号).
2、合伙企业非法人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分配到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依据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四条 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M合伙企业的1000万经营所得,应按比例分配给A、B、C的部分,其中A是法人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B和自然人C,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159号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本质上,M企业分配合伙企业B的经营所得,通过B又穿透分配给合伙人甲、乙,作为甲、乙的经营所得。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