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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税率问题
这个是一个实操问题,税法没有直接的规定,我发表一下我个人的理解。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我认为这里的价外费用指的是因为销售本次货物附带收取各种费用,价外费用的规定其实是为了避免少纳税进行价款分拆而进行的规定,也就是说防止通过分拆价款导致逃避税收。
所以根据你的描述,你们的合同已经确定了合同价格,如果不是延迟提货的话,价款就是确定下来的,不会产生额外的其他费用了,之所以产生仓储费用,是因为对方延迟提货,而且单独约定由于延迟提货原因才需要你们公司进行仓储保管,我认为这是另一个独立的交易行为了,所以我理解应该按仓储服务适用6%的税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维护和维修属于俩种不同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维护类属于现代服务税率6%,维修属于劳务,更换配件属于货物,劳务货物税率均为13%,建议分开约定分开核算,否则会从高对所有业务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确实,正如“财税2018年11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对此,或者至少每季度出具监测数据,或者依法采取上述其他方式计算。
个人理解,完全的生肉,才属于农产品。上述“半熟”,并非初级农产品,应当适用13%增值税税率。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