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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党组织活动经费,当年提取未实际发生,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年列入其他应付款可以扣除吗,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组通字[2017]38号)第二条;(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
个人理解如果提取当年未实际使用已经做了纳税调增,以后再使用时应该可以做调减处理,但使用年度应该使用的上年计提金额和使用年度计提并使用金额合计不能超过工资的1%。
所以我建议您不要计提,直接列支,只要是在工资1%范围内就可以税前扣除了,计提不使用的情况下,反而比较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