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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均为甲的全资子公司,乙将土地划转给丙,相应调整乙、丙实收资本和甲投资,是否涉及土増税?
一、“乙将土地划转给丙”,是乙、丙之间的事情;二者之间没有投资关系,不存在所谓“相应调整乙、丙实收资本和甲投资”。
二、上述情形,应当视同销售,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