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乙、丙均为甲的全资子公司,乙将土地划转给丙,相应调整乙、丙实收资本和甲投资,是否涉及土増税?
铂略会员70588735
提问于 2022-05-09 09:49
一、“乙将土地划转给丙”,是乙、丙之间的事情;二者之间没有投资关系,不存在所谓“相应调整乙、丙实收资本和甲投资”。
二、上述情形,应当视同销售,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纯赞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做纳税调增缴纳所得税即可,没有其他税。
如果业务真实、发票来源合规,本身税务风险不大。当然,这确实违反了会计及时入账原则;况且,无论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既然乃 是“两年或者一年前”,则应当进行损益追溯处理。
不可以。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开具什么发票,在于税法规定,而非“甲方合同要求”。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与法律不符的,则其约定无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也就是说,对于上述业务,应当分别货物(纲结构件,13%)和安装服务(9%)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