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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第三方代理业务吞没保证金
首先我想梳理一下您的业务类型,第一是A 销售货物给B指定的下游公司,第二是B支付A 代理服务费,第三A公司吞没B 公司的保证金。是这样的吧。
那么
1、虽然你们认为是代理业务,收取5万代理费,但实质是以A 公司名义直接向B指定的下游公司销售货物,所以从税法看这个是两个经济行为,A 公司由此形成亏损,属于经营亏损,需要自己承担的,这个不是可以吞没B 公司保证金方式得以弥补的。A采购并销售过程都涉及印花税问题,也涉及增值税计算及抵扣问题。
2、B需支付A 代理服务费5万,如通过减少退还保证金方式抵偿是可以的,需要双方出具一个协议,说明抵偿事项,并且A 向B 开具5万元的经纪代理服务发票并计算增值税。代理服务不涉及印花税问题。
3、客户B在贸易公司A账面还有17万元保证金,如果抵偿了5万代理费用之后,还剩12万被A 吞没的话,只能作为不予退还的保证金,计入A 的营业外收入处理。营业外收入不涉及增值税问题,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但之前的由于购销业务亏损也可以弥补。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