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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后补合同补开具老建安项目简易计税税率3%发票的税务合规问题
BC是否属于可以简易计税的老项目,是需要根据实际项目的开工时间来确定的。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认为总包的项目如果是老老项目 ,分包的工程也就认可总合同的标准,也作为老项目简易计税了,但这个没有明确文件,各地一般在营改增期间都有解答。我给您发一个链接,看看是否有您所在地的解答明确。如果没有简易咨询一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https://www.shui5.cn/article/3c/111044.html
实际工程如果是当时就进行了,补签合同不能否定 开工的日期,虽然程序上有瑕疵,但不能否定工程开工在前的事实的。我理解不会认定为虚开,前提是你确实之前已经在没有合同前提下,真的做了这个工程啊。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