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掺混肥委托加工核算

A为掺混肥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B(企业或自然人)与A签订掺混肥委托加工协议,协议中生产用料部分有A企业提供的,也有B自带的,包装袋均由B提供,加工费按实际加工数量正常核算。请问老师,这种方式的委托加工A企业如何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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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2-07-25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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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22-07-25 21:46

    一、若用料由A提供,则并非所谓“委托加工”,实则就是A生产、销售而已。最多就是A生产出来,B来买的时候,自带袋子罢了。账务处理按照一般生产流程即可。

    二、若用料由B提供,这才是“委托加工”。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料、耗材之类)

             应付职工薪酬(加工人员工资)

             银行存款(其他加工支出)

    借:银行存款(收取加工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至于B之供料,于辅助账登记即可。

    • 2022-07-26 09:15:33
      请问老师,若B只提供原材料中的一种(如加工该批掺混肥总用料数量是100吨,B只提供一种原材料数量为10吨),A怎样核算?
    • 2022-07-26 10:23:34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90吨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生产人员工资)

               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会计准则 发票
    1个回答2024-04-26 18:17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第二任老板是什么意思,是股东变了?发生股权转让了?如果股权转让,公司账簿还是延续的,账面核算的事项不需要调整。

    会计准则
    1个回答2024-04-26 16:52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A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万
      贷:银行存款 20万
    B公司
    借:银行存款 20万
      贷:实收资本 10万
             资本公积 10万

    会计准则
    1个回答2024-04-26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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