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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货被盗
一、不能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您收到的是“赔偿”款,并非“销售”款,也没有因此“销售”货物。
三、未定“赔偿”,会计上基于“谨慎原则”,不必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若赔偿金额未定,可先不申报扣除;待确定后追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