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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务处理有影响销售合同条款有哪些?
1、合同应有金额和单价是含税或不含税的约定。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一、预收款长期挂帐的税收风险
预收款作为预定货物、商品或者工程,一般情况下都会按照合同或者协议履行。预收款长期挂帐或者核销总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因为对方公司不要求开发票,收了款始终挂在预收款长期不作处理的情况比较多,号称“避税”,实际就是逃避纳税。
因此,预收款长期挂帐必然成为税务机关的关注对象。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的通知中明确了对预收帐款的审核要求(摘录相应部分):
1、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预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对已收货款并已将商品发出的交易不入账、转为下期收入等情形。
2、预收账款的审核
(1)获取预收货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2)初步确认所列客户的合同、订单及其支付项目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的税收。
(3)审核借方发生额与相关的资产或费用科目。
(4)审核合同、订货单、验收单、购货发票、客户对账单等有关附件及凭证,核对应付金额是否正确。
(5)对于长期挂账的金额,应重点审核企业资产和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发生的呆账收益是否已按税法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6)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函证预收货款。
(7)核对相关的发货记录或提供服务记录,审核预收账款转销是否及时、正确。未转销的预收货款,应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时作收入处理的情况。
(8)审核预收货款账户的记账汇率及汇兑损益计算的正确性。
(9)对应付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审核3年以上无法付出的应付账款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总之,对预收款超期并明确不再发货或者退款,作为企业收益的,应及时转入收益,并计应税所得额,申报交纳所得税。对利用预收款对实际已经实现的销售作长期挂帐处理的,一经税务机关查实,将受到处罚。
(一)逾期预收款核销是否涉及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收取的预收款只有在货物发出后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上述企业至今没有发出货物,就不涉及增值税问题。
(二)逾期预收款核销的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的确认进行了明确,没有涉及逾期预收款核销情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逾期预收款作呆帐核销可以参照该项目确认为其他收入,计入应税所得额申报企业所得税。
二、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存在的财务风险:(一)应收账款占有流动资金数额大,加剧了企业周转资金不足的困难。(二)应收账款增加了企业现金流出的损失。(三)应收账款增加了企业资金机会成本损失
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存在的涉税风险: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及时按规定确认损失,并税前扣除,否则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收到发票不代表已支付货款。就是民事诉讼,也应该提供转账记录做为证据,而不是以收到发票为付款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