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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转租房适应税率或征收率
显然,二房东是一般纳税人;要不就不用问了,肯定是5%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也就是说,“二房东”在营改增前租入,“营改增”后出租,可以5%简易计税。但现在的情形是,“二房东”在营改增后租入,然后出租,只能9%一般计税。(正如题目所言,一房东出租其营改增前取得房屋,人家可以简易计税。)
也可以参考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在5月1日后再转租他人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不属于在2016年4月30日前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则不能简易征收。
因此,对于转租建于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屋是否可以简易征收增值税,关键要看转租人是何时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如果租入不动产的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5%,反之,则不得简易。
这个不属于会议费列支范围,属于招待费性质,应该计入招待费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及后续管理指标里面没有对利润指标的要求,所以不影响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
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属于价外费用,和您的主要增值税纳税业务适用相同的税目和税率。
费用91万,不是执行的情况下才确认增值税的,是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就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的,也即是之前应该已经确认了收入并缴纳了增值税,起诉只是在收回欠款,而纳税义务之前已经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