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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税〔2017〕90号”相关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如果您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则此问题压根并不存在,因为原本就不是抵扣凭证。
如果取得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实不相瞒,确实没有直接针对“地址、开户行未打是否影响认证抵扣”的文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一般规定,要求各栏信息全面填写;因此,是否存在影响,有可能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关于这个事情的掌握口径了。
这个事情,我在上面回复第二段已经提及,关键在于“掌握口径”。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
事实上,您公司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在于您公司自身纳税人类型、货物类型,与供应方无关。对于一般设备而言,一般纳税人原本就是适用13%税率。
国补是针对个人的,如果公司购买不能享受,如果你以个人名义享受国补无法取得公司抬头发票,可以凭购买小票等凭证入账,但未来计提折旧无法税前扣除的。
发票开具范围,乃是实际发生的经营活动,即应税销售行为。也就是说,销售方卖了什么,就开什么票。
如上所述,您因合同取消而给对方钱,这里面没有卖任何东西,因此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不应开具发票。(至于所说运费之类,那只是要钱的理由,并没有给您提供运输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