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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问题
不需要视同销售。
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结合“三包”事项的特殊性,不应该认为是无偿赠送,在增值税上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2、可以参考地方税局的解答: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货劳税热点问题(2018年6月)》
问: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
答: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在“三包”期内免费维修更换的零部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免费维修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维修时更换的零部件也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青岛市税务局相关规定
(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三包”期内免费为客户更换配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国税函〔2005〕43号)规定,企业将“三包”配件直接或通过商业流通渠道提供给售后服务单位,并用于产品“三包”服务的,不论是否作价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一、企业直接为客户免费更换的“三包”配件;
二、企业按照更换下来的“三包”旧配件的数量、品种、规格,在企业“三包”配件定额内免费发放的新配件;
三、企业退回供货商的属于更换下来的企业 “三包”配件定额内的旧配件
此事项总局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建议您和主管税局再次确认一下。
关于工程师会提前领用一部分配件放在身上(方便给客户维修用),这样就造成盘点时仓库库存和财务库存(财务多,实际少)不符的问题,我认为,师傅领用的时候也要做个备查登记,相当于虽然没在库房,但该部分配件还是有实物的,所以盘点时账面和仓库不符的差额应该就是师傅随时携带的数量,如果做了备查登记能否吻合就没有问题。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