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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2010年企业欠发职工一部分工资,现在要补发这部分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因此,当年欠了工资而未发,不发生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关于补发以前年度工资,如果计税,没有明确规定。有的认为,直接汇总到发放当月(这样税负就高了),有的认为,应当分摊工资所属各月(但您的情形,时间太长了)。这个事情,只能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因为确实政策不明。
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2010年的工资,就进入2010年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