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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发生的完全在境外的服务,并向境外支付咨询服务费增值税、所得税是否需要代扣代缴。
基于您提供“在境外发生的完全在境外的咨询服务”之信息,则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给您说一个“特殊优于一般”的逻辑吧。比如您公司今天下通知,明天公司加班,财务部不用来。那您说,财务部明天加不加班呢?您是知道的,财务部员工虽然也属于公司,但是财务部员工明天不用来加班,这就叫“特殊优于一般”。
这儿也是一样,“购买方在境内,就属于境内销售”,这是一般规定。“完全发生在境外”,这是排除条款,特殊优于一般。比如说,你们公司派了10个人,跑到美国去,向汤姆教授请教了一天,说好给人家5000美元;到了傍晚,您从钱包里掏出4700美元来,告诉人家说,那300美元不给您了,我要拿回去交税,可能汤姆教授的助手就不让你走了。这就是“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