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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我们公司的韩国人已经在中国缴纳个税,他们子女教育费及租房费用都适用的免税,但是韩国税法对于
答复:根据《中韩税收协定》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在缔约国一方应缴纳的税额,应视为包括假如没有按照该缔约国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定给予减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而本应缴纳的税额。
因此,在中国免税的这部分所得,应当视为已税所得在韩国进行税收抵免。
原文件有规定有效期,但是参照2010年75号文有关消除双重征税的规定,仍然按此种办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