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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价销售税务风险

我公司为代理某厂家的一级代理商,从厂家购入商品,然后销售给客户。
现在我公司与某集团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由我司股东与某集团公司出资共同成立A公司,我公司逐步将业务转移到A公司。
如果业务转移了,销售模式为:A公司从厂家购入商品,A公司将商品销售给客户。
但在未完全业务转移的情况下,客户还保留在我公司,A公司从厂家购入商品,然后A公司销售商品给我公司,我公司再销售给客户。
现在关于商品的定价,A公司销售给我公司商品价格是根据我公司销售给客户的价格确定。
即:我公司从A公司购入商品,然后平价销售给客户。
如果是平价销售,之前我公司有税收上缴,变成了没有增值税上缴,也没有这部分商品销售利润。
现在的问题是:
我公司平价销售给客户这个行为有没有存在税务风险?如果有风险,有什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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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wong 提问于 2023-10-16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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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23-10-16 10:45

    我明白您的意思了。如您所述,大致上明显风险不大(当然,作为咨询老师,显然无法给予“保证”)。我们分别来看税法规定:

    一、增值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由此看来,您公司以“A公司销售商品给我公司”作为对外销售价格,虽然并不产生差价,但此销售价格则为之前“您公司销售给客户”之价格,因此是符合上述公允价格规定的。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道理一样,您之前“销售给客户”之价格既属公允(因为对外),则此刻之价格符合此标准,自然也是公允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上“投资”行为,其实乃是将房地产销售给被投资企业,对价则是“股权”这项资产(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一样,都是财产)。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5-18 13:41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5-17 19:28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建设厂房有关的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收到的是项目投入相关补助,也还是要区分一下用途是否用于购建资产,属于用于购建资产的也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属于对于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费用的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收到补助所得税需要进行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判断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所得税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您收到的10万补助计入了其他收益,就存在税会差异了,需要通过A105040报表进行调整,如果判断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得税上也是在收到当期一次确认收入,和会计没有差异就不需要调整填写纳税申报表了

    收到的15万补助,会计分三年计入损益,如果所得税判断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每一年都需要填写A 105040报表进行调整,如果判断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得税需要在取得当年一次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就存在税会差异,需要填写A105020报表进行纳税调整。账载金额填写5万,税收金额15万。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5-17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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