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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用分摊

我们公司产生一些培训费,由我司跟培训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培训公司开具发票给我们,但是这个培训是几家公司的员工一起参加的,所以这个费用要Recharge给国内关联公司的,这样我们要开增票给国内关联公司,而且增票的品名是培训费。

有以下3个问题,希望能得到您的指导:

1, 因为我司的营业范围里面没有培训,这样开一张培训费的发票从税务局的角度讲是否有任何问题? 从工商局的角度是否有任何问题? 是否可能被罚款?
2, 为了避免这样的问题,最佳的处理方法是不是应该让培训公司跟参加培训的几家关联公司分别签订合同?然后培训公司分别开发票给给这几家关联公司,这几家关联公司再单独付款给培训公司?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联公司之间的Recharge,可以采用分摊的方式,不开据发票,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我们从来没有这样操作过,不知道这样操作是否可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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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60604237 提问于 2023-10-25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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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23-10-25 13:25

    回复之前,首先说明一点,本人基于自己掌握的知识,尽力为您提供咨询服务;但其仅供参考,您应自行决策。因此“是否有任何问题”这个事情,无法给予保证。

    一、超经营范围可以开具发票,只要业务真实即可。但这并不豁免企业仍须依照其他法律进行许可登记之义务。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等措施。

    二、如此甚好。

    三、费用分割在税法可行。

    • 2023-10-25 19:49:23
      老师,非常感谢您的专业回复,还有一个问题要向您请教,如果我们收到培训公司开给我们含税30万的培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增值税额是30/1.06*0.06= 1.7万,有以下两个问题:

      1. 我们采用分割单形式向几家关联方公司合计收取2/3的培训费用,那我们给几家关联方公司应该收取含税金额20万人民币,还是不含税金额20/1.06= 18.87万人民币?

      2. 我们采用分割单形式向几家关联方公司合计收取20万,那我们对应的30万发票对应的进项税1.7万是否能够全额做进项抵扣,还是1.7万的2/3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因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分割单是否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谢谢!
    • 2023-10-25 23:47:21

      一、关于金额,并非税法规定,您应与其他几家自行商定;税法方面,皆可。

      二、我给您看另一个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因此,既然分割出去,这部分是不能抵扣的。当然,其实很容易理解,增值税基本原则就是“有销才有进”:您如果确认销售,计提销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就可抵扣;如果不作销项(分割),自然进项也不能抵扣了。显然,“不做销项、却抵进项”,这明显并不合理的。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会计准则
    1个回答2024-04-30 17:35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会计档案凭证本身就属于被投资的公司所有,股东变化不影响这些档案所有权,所以不存在股东变化要移交会计档案的问题。

    会计准则 内控与合规
    1个回答2024-04-30 14:07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不可以,这种违约金属于房主的价外收入,需要按租金税目税率开具发票给你公司才可以税前扣除。

    发票
    1个回答2024-04-30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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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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