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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怎么汇总纳税,利润怎么分配比较合理?
一、企业所得税乃是法人税制,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不能作为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分公司应当纳入总公司一并计算,并就地预缴,其分配公式如下: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三、既然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自然谈不上“小微企业”一说;而应随总公司(合并后)一并认定。(比如说,我们只能说小明大学生还是研究生,而无法说“小明左手”是大学生还是研究生。)
您的理解不正确。必须明确一点,只有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您还是分成三个了。所有的利润、纳税调整、亏损弥补、小微认定,都以合并后“总+分”数据来做,最后形成“合计所得税额”,然后比例分配。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