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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餐补助和差旅费津贴可以免个人所得税,在实际中是否可以直接做补助表格来领取?还是需要什么辅助的资料?
【解答】您好!
一、关于上述误餐补贴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但是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对(国税发〔1994〕89号)的定义,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则明确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按规定标准领取的、并非人人有份的误餐费,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开具范围,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显然,公司向其员工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并非发票开具范围。这种情形以相应发放表格、银行单据等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二、关于上述“差旅费津贴”
如您所述,“用员工个人的车办公司业务”,而以“差旅费津贴”(名义)给“补一部分费用”。显然,此处的“差旅费津贴”只是名义,其实就是租车费用,自然应当取得发票入账。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