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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样广告品,除了要视同内销交增值税外,企业所得税是否应该交纳,如何交纳?
首先,“大金额的检修品出口,后续返修完还会回来”,根据该业务描述你们在出口检修品时应该采用“修理物品”监管方式报关出口,维修完成后再以“修理物品”监管方式报关进口。这样的业务模式不存在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交纳问题,只是在境外发生的维修费用应在进口报关是向海关如实申报,该维修费用应并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其次,由于该业务已按货样广告品的错误监管方式报关出口,按照规定赠送给客户的样品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同时也应按样品的市场价格确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出于事实大于形式原则考虑,该业务本质是属于出境维修的业务,虽然在进出口通关时选择了错误的报关方式,但并不影响该业务的实质,个人建议还是按照修理物品的原则不需交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从增值税抵扣凭证原则来讲。
通常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乃是法定抵扣凭证。而对于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乃至铁路电子客票等,则须有特殊列举方可。
那么,我们回到铁路运输上来,其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毫无疑问;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这个属于特殊列举,自然也是可以;
(三)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样,也是因为特殊列举,方可抵扣。
也就是说,对于国内旅客铁路运输,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三类凭证可以抵扣。但是,这儿有个极其重要的前提,必须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那么,这儿我们需要引入一个文件。
“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退票费属于“其他现代服务”,不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其并不适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特殊列举之抵扣凭证。即,退票费只适用于一般规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而不适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抵扣凭证的政策。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发生。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若形成无形资产,则为资本化;否则费用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