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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公司是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法人变更前是亏损,法人变更后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法人变更前企业所得税和核定征收。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那么,既然“核定征收”,则必然收入或者成本费用无法查实,否则将不符合核定征收之条件;既然如此,也就无法计算税法所称的“亏损”。也就是说,可以弥补的亏损,是税法口径的亏损。既然“核定征收”,理论上是无法计算出准确的“亏损”的,否则就不能“核定征收”了,因此也就不能弥补。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