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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机械设备固定资产选择折旧方法能不能既缩短折旧年限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比如有一项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18年,但是根据财税(2016)106号通知,缩短折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分别规定了10个行业及其他行业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根据这两个文件,要实行加速折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所从事行业:75号文规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6号文: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以下简称68号公告)具体规定了享受优惠的10个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2)购进时间:75号文所列行业2014年1月1日后106号文2015年1月1日后购进;
(3)对所有行业的研发专用仪器设备: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若为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上述(2)规定的日期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对加速折旧的限制:上述优惠政策,除一次性扣除的外,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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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亏平衡点(销售量)=总固定成本÷(单位售价-单位变动成本)
若产品售价不同,可以使用相应平均价格计算。(事实上,市场状态下,售价确实也不可能一成不变。)
账务处理应当据实。也就是说,既然实际租房,就应当如实确认相关费用,根据租房用途,计入相应费用科目(比如用于行政办公,则为管理费用)。
税务处理方面,因为没有发票,就不能税前扣除,而需要纳税调整了。另外,如果房东是个人,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确实用于研发活动,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关于具体项目(二级科目),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及是否产生研发成果分别处理。关于申报项目,与上述分别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