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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在外地招人并交社保,要成立分公司,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话,当地是否会产生税费
【解答】您好!
非独立核算是指单位从上级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物资、款项从事业务活动,不独立计算盈亏,把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资料,报给上级集中进行会计核算的一种方式。非独立核算不需要单独设账。但是在报税层面,这个可能涉及税法与会计的结合问题,有时也要求报表;虽然非独立核算,还是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尽量从系统中能够通过吧。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但应依照上述规定就地缴库。但是,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种通常分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也皆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房产、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规定。
综上所述,如果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没有增值税销售行为、只进行内部研发、没有房产或者土地、也无其他应税活动(比如支付工资、签订合同之类),则不涉及申报纳税。如果发生上述业务活动,则需要依照规定申报纳税。同时,管理程序上仍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处理。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