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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地点
一、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苏地方规定
从条例及实施细则角度,规定“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江苏省地方规定 苏地税发[2006]244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未进一步细化解释。
二、邮地税发〔2010〕15号
邮地税发〔2010〕15号 系转发 扬地税发〔2009〕162号。而 扬地税发〔2009〕162号 的文件名为《扬州市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强调是“扬州市区”的管理办法。文件中提到“凡我市市区(指广陵区、维扬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和市区以外(含邗江区,简称外地来扬)的建筑业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经了解,高邮属于县级市,不在“扬州市区”范围内。可以佐证的是,文件内提到即使后划入市区的邗江区也规定由邗江地税征管。那么同理,非市区而是扬州市代管的县级市高邮市不应适用扬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代管模式,而应由高邮自主管理。
三、结论
该建筑劳务应在高邮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并开在高邮开具税务发票。否则对于受票方有一定风险。此前对于建筑劳务曾出现过地方税务局以发票不合规为理由禁止受票方进行税前扣除的先例。
您是车辆所有人是吗?充电费类似加油汽车的汽油费,所以计入交通费用比较合理。
换电池的费用,需要根据金额大小来判断,我理解如果金额较大,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以折旧的方式计入损益。当然换电池的时候应该把原来电池的价值从原值中扣除。如果金额不大,直接计入车辆的维护费用中就可以。
另外您这里说的换电池,又提到租赁电池,俩者是什么区别?
数电票目前只要求必须填写购买方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其他项目可以选填,而且数电票后采用了电子签章,发票上不再有发票专用章,所以您去的发票是合规的,可以使用。
不可以的,货物运输发票的备注栏是有明确文件规定需要填写相关内容的,包含车种车号信息,如果发票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和增值税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