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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1-09 13:06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根据您的描述,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就属于居民纳税人,属于居民纳税人就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这个事情,可能有些麻烦。因为即征即退与一般纳税(进项抵扣)是不同的、独立的处理方式。这样说吧,如果您要转到一般计税去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追溯到初始状态,即要求您交回之前即征即退所退回的税款,然后再这样处理。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您可依据以下税法条文与客户沟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是指下列情形:(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显然,您公司为境内单位,况且“所有的检测及认证服务都在国内进行”,那也不是“跨境销售服务”(必须服务在境外现场才是),不可能免征增值税的。至于“样品来自国外”,那只是服务标的,而此处征税对象乃是“服务”本身;况且,那样品也是在国内进行的服务。
我举个简单例子给您讲一下吧。
比如,办公楼建筑面积3000平、原值3000万元,土地面积10000平、原值1000万元。那么,这个办公楼在房产税层面的原值就是:
3000+3000*2/10000*1000=3600万元
如果出租了1000平,租金100万。那么,房产税计税依据分别为:
出租部分:100万
自用部分:3600*1000/3000=2400万元
具体法条不可能规定这么具体,但据我了解,这种情况一般就是这样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