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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企业涉税问题
Verna Curme
提问于 2026-02-04 15:27
从保税区内企业购入原油再卖给境内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你是否为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以及货物是否为保税货物 :
1. 非试点企业:销售保税原油给境内企业,由境内购买方按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您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
2. 试点企业:向境内区外销售货物(含原油),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若销售的是未经加工的保税原油,应按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并补缴缓税利息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
新政的变化不是针对纳税人的,是针对业务的,所以不管谁从事相关业务都要按新政执行。
根据2018年28号公告的规定,可以这样理解。
个人理解不能因为分开签订合同,就可以规避税收政策的规定。
2026年13号公告
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您所描述的情形,就是属于一项应税交易,应该按混合销售,且主要业务为销售货物,全额应该按13%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