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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企业涉税问题
Verna Curme
提问于 2026-02-04 15:27
从保税区内企业购入原油再卖给境内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你是否为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以及货物是否为保税货物 :
1. 非试点企业:销售保税原油给境内企业,由境内购买方按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您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
2. 试点企业:向境内区外销售货物(含原油),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若销售的是未经加工的保税原油,应按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并补缴缓税利息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
涉及文件条款理解、把握,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我们单位销售产品给一个平台,然后平台再销售给终端客户”表述来看,这是两道销售环节。而您只需要就实际收取平台款项,给平台开具发票即可。比如说,你们卖给平台100元的货物,就开100元发票给平台;如果再返给平台1元,你们就再开“-1元”发票(即红字发票)给他们。平台不能给你们开服务费发票。
发票应当如实,否则不能入账。
什么叫如实呢?比如您上面所说,“发票是她和其他人一起买的”,那就应当分别来开,如果全部金额开给她,那就与事实不符,这个发票就不能用。既然您提及“合规、合理、合法”,那最好还是重开。
你是问A能否给C开票吧?
不能,因为A并未向C提供任何增值税应税交易,所以收到款项不缴纳增值税,自然无法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