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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购车及进项税
叶菊芳
提问于 2026-03-03 11:32
首先,我们来看增值税纳税主体。增值税法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除非“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异地分公司属于独立增值税纳税人;既然如此,则其进项税额,只能由其依法抵扣、留抵或者退还,而无法转到母公司(当然,分公司可以再卖给母公司,给母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公司确认销项税额,母公司确认进项税额——不过我估计您希望问的并非这种方式吧)。
这样理解不对的。
其实,这儿涉及两个税务处理环节:预缴、申报。
如您所述,购销倒挂,预缴环节不用交增值税了。
但是,申报环节,要按照实际销售额9%来计提销项税额。至于购入时取得什么发票,与销售时计税无关。(如果已经预缴了,这时候可以抵减。但是因为没有预缴,所以也不存在抵减了。)
其实,跟客户谈合同谈价格,可以有很多理由,上面只是其中一个。我的意思是说,这个理由并无特殊之处。如果依照税法确实免征增值税,则就实际收取款项全额确认收入即可。比如,实际打到银行账户100万,那就是收入100万。
首先说一下政策:学校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如果企业把房产、土地过户给学校,则符合上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