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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得税的问题
【解答】您好!
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是税前弥补亏损应为税法口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弥补亏损不用另作分录。亏损本挂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发生盈利结转此科目贷方发生额,借贷自然相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4103 本年利润: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如果依法弥补后不用缴纳所得税,则直接不用计提即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解答】
如果您的问题是会计问题,通常年度中间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到年末时“本年利润”科目余额,要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不论盈利或者亏损。结转后不管哪个时期的利润均体现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自动弥补。
如果是税务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附件填表说明规定:"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在税务上进行弥补。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