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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制要素法定化与简明化
税率保持不变:继续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出口适用零税率。
税目体系优化:整合征税范围,确立“应税交易”概念;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范畴,设立“生产生活服务”税目,使税制更加简明稳定。
征收率法定: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并法定化(特定优惠如减按1%按过渡政策执行)。
2. 视同销售范围大幅缩减(重大利好)
旧政策下多达11类的视同销售行为,新规精简为3类:
保留: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转让货物;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
取消:货物代销、跨县市移送、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等不再视同销售。这对制造、商贸集团的供应链内部调拨和架构重组极为有利,可有效降低资金占用与额外税负。
3. 进项抵扣规则更加清晰
不得抵扣范围法定:明确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进项不得抵扣;混合用途资产需按比例进行进项转出。
固定资产抵扣政策调整: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资产,无金额限制一次性全额抵扣;混合用途资产单价≤500万元全额一次性抵扣。超过500万混合用途需要逐年调整
餐饮服务抵扣破冰:明确旅行社、会务公司等为提供应税服务而采购的餐饮服务,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打破了原“餐饮服务一律不可抵扣”的坚冰)。
4. 混合销售计税简化
原需拆分“货物”与“服务”分别计税的混合销售(如卖设备带安装),新规明确统一按企业主营业务适用税率计税,无需拆分,大幅降低了工程、设备销售类企业的核算难度与误判风险。
5. 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与优惠
起征点明确: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元(按次10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强制转一般纳税人: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500万元,自期满次月1日起自动转为一般纳税人,无缓冲期。
日常费用报销需要业务真实,支出票据或凭证合规,金额合理,四流一致。
有,一般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情形(过渡期保留)
不动产销售/出租(老项目):销售或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或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差额扣除原价)。
不动产融资租赁: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通行费: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