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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产品连续生产的消费税问题
铂略会员80629206
提问于 2026-08-03 09:01
当您“生产的电池包装入非应税的产品”的时候,即“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那么,此时计算消费税,并可扣除相应“生产领用外购应税电芯”所含消费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关键在于“事实”,而非“视为”——当然,这个“事实”由您决定、提供。但是,谨慎起见,我仍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按照销售设备具体类别开票即可(感觉“土建设备”似乎不是标准名称);至于开票金额,则根据实际收款金额。
不需要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五)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这个按税法规定是必须代扣个税的。建议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