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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核算的公司,17年开始,持股比例通过股权转让从23%变到30%,那么,17年以前按照23%确认的投资收益,需要跟着新比例30%做调整吗?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规定:
如果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减少的,投资单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部分股权,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和损失结转至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新增投资时,新增部分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按新增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新增部分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新增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当按其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按照原持股比例(增持前)计算的在新增投资日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