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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公司是一家露天煤矿土石方剥离为主营业务企业,2018年1月以后有购进挖掘机、宽体运输车、铲车等设备、车辆。 1,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购进的设备是否属于财税【2018】54号文件中(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有些执行具体政策通常国家税务总局会出台一个执行文件,来明确具体执行问题。我们认为该政策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中政策的调整,其他政策不变。贵公司是否属于适用政策待税务总局明确。(是否适用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还是八大行业四大领域的企业)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仪器、设备,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不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因此,融资租赁购买的挖掘机符合税收上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政策。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