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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您好!
这要区分两种情形:
一、如果购入时依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则此时依照3%征收率减按照2%计算增值税额,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二、如果上述之外情形(已抵扣或者依法可以抵扣而未抵扣),则须依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可依法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