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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会员和顾客发放礼品,什么情况下视同销售?
【解答】您好!
这些情况性质一样,分别税法、会计进行处理。
一、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按照成本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个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
二、增值税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需要视同销售,但是只反映于申报表,不用另写会计分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相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以下分录乃是申报参考(并非会计入账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反映在会计分录上,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所得税视同销售不写会计分录,只反映在申报表上。即我下面那个分录只是用于申报所得税的参考分录(心里想想、打个草稿,只报税、不做账),不是会计分录;因为产品赠送他人从会计准则上讲不符合收入确认规则(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所以只做所得税申报处理。
事实上,虽然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但是对于损益的影响与上述会计分录其实一样。“销项税额”都是依据市场价格,二者一样;会计分录“销售费用(不含税部分)”等于所得税分录“主营业务成本”;而所得税分录中“销售费用(不含税部分)”与“主营业务收入”也是一样,正好借贷抵消。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