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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票抬头个人名字的电话费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这是指就是员工报销电话费时提供的发票是个人抬头的,那要在所得税时调增吗?这个业务怎样具体理解和在所得税时怎样处理呢?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多数地区要求报销个人名字的电话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为此,建议贵公司可以将电话费作为通讯补贴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这样就不需要员工提供个人抬头发票,相关支出就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直接税前扣除。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