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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售卖预付卡,整个预付卡的账务处理如何做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上述政策只是针对预付卡开票及增值税处理做出规定,并未否定会计及所得税方面的“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关于开票及增值税处理的规定并非针对所得税处理的特殊规定。)
参考天津国税在16年汇算答疑,也是这个观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你购进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作为商场方,道理也是一样:售卡时应当按照预收款处理,待客户取货方可确认收入。至于开具发票及增值税方面,自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处理。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