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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才奖励的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如上所述,既然“省千人计划”由省政府颁发的科技人才奖励,则符合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因此对于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为引进人才发放安家费,如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发放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税。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安家费征免标准,关于引进人才支付安家费的征免税问题,可根据所在地区地方性规定执行。 比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二)>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84号):广州市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引进高层次人才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参照穗地税发[2004]64号文第八条“关于高等院校发放给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征免税问题”的规定执行,即:个人取得一次性安家费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签约期限(不满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进行平均分摊计算。《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财税金融扶持办法(试行)》:省政府颁发的奖金、经省政府同意给予的奖励以及取得的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