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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印花税的问题。假如合同签订中,有不含税金额和税额分别记载,合同中还有价税合计金额,这种合同如何计算印花税。请老师指教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解读明确,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至于您上述逻辑,我可以另举一例为您剖析:张三、李四同时进行一项工作;最后统计张三完成30件,李四完成35件,合计完成65件。正如您所讲,既有分别记载,又有合计记载;那么,您说张三、李四的工作量是否已经分别记载了?您不会认为存在合计金额就说他俩的工作量未分开吧?
而且,依据“税收法定”原则,若有歧义,自应按照有利于纳税人认定。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