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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然后现在建筑方也就是工程总包方那边说劳务服务收入不通过我们公司的账户,而是直接汇给第三方也就是施工方(相当于直接把收入拿去抵成本了),这样子的话可行吗?对这家劳务派遣公司有何影响,账务方面又是要怎么处理?
对于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公司有权自行选择是否按差额征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不得变更。从反映的情况看,我理解为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接受服务方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而是直接给了劳务派遣员工,劳务派遣公司直接取得的是服务销售额(营业额)。根据财税〔2016〕47号文规定,选择差额征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自然不用扣除,但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因此就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或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如果选择按全额征税,一经选择36个月不得变更。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