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故而知新——新冠疫情优惠政策千万别有“假申报”
课程介绍:
2020年注定在历史上会落下浓墨重彩的一笔,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形势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在此种情形下,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的疫情相关优惠政策,在疫情之外,为了更大力度的执行稳就业、保民生等“六稳、六保”政策,又发布了与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优化和扶持生存成长的其他相关税收政策。同时,一边抓经济,一边打“三假”,在异常扣除凭证、海南长足发展、大额现金管理、企业信用修复、大力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方面都有延续及调整政策出台。年关将至,在这特殊又充满挑战的一年,财务人员是否真的掌握了这些内容,为年底和来年的工作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本系列课程通过对2020年重点新政回顾和盘点,找到隐藏的涉税风险点,让企业真正把政策与实务进行有机结合,理论和实践达到完美融合。
本课程为系列课程第三节,主要是对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重点讲解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特殊处理方法,帮助企业认清政策的变与不变,充分享受税收红利。
讲师介绍:
晨 旭
铂略普税知识宣传员
省级税务局兼职培训师
某省税务高端人才
晨旭老师从事税务工作二十年,是某省税务高端人才、省级税务局兼职培训师,并多次获全省稽查岗位和管理岗位能手称号。现为铂略普税知识宣传员。
模块介绍:
模块一:新冠疫情下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介绍了抗疫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疫情优惠政策中的“公益性捐赠”,延长亏损年限的范围及如何弥补更有利于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需注意疫情政策的不同点,以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
模块二:新冠疫情下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介绍了困难行业免征增值税的限制,疫情政策中的“留抵退税”不同点,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非正常损失”的判定标准和会计处理,“公益性捐赠” 视同销售的处理,以及疫情新政下的增值税税率在不同领域的降低和改变。
模块三:新冠疫情下的其他税优惠政策
介绍了关税中的减免政策,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半与免征,车购税,以及普惠金融的优惠。
模块一:新冠疫情下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0年全国税务稽查重点:继续严打“三假”
抗疫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铂略注:
1. 参与疫情防治工作,例如疫情严重时小区进行封闭,小区的工作人员也属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人员,如果有临时性的工作补助和奖金,符合各级政府的补助政策标准,也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 既不属于医务人员,也不属于防疫工作者,其他抗疫相关工作的政府补助标准,只能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来进行。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抗疫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问】政府规定标准是否可以是乡(镇)级政府出台的标准?对于其他人员必须是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才能比照执行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乡镇政府出台的标准是可以适用的。其他类型的人员取得的补助,参照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标准。
【问】个人所得税免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是否可以免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答】没有什么资料需要提供的。不需要做纳税申报,如果个税是个人在APP上进行操作,需要在免税收入中填入补助或奖金。
【问】单位发放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都包含什么内容?
【答】可以参照发改委或者工信部的网站公布的防疫用品。
【问】发给员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如果取不到发票所得税能税前扣除吗?
【答】属于劳保的范畴,取得专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能取得相应发票,不能够进行税前扣除。
疫情优惠政策中的“公益性捐赠”的变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