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政回顾与企业风险提示之其他税种
课程介绍:
2023年,在经济形势不稳定的背景下,税收政策改革成为我国政策调整的重要方向。国家通过适时推出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增强经济信心,稳定市场预期。特别是在创新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政府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加大了支持力度,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持。
年终之际,温故知新。适逢年终关账及来年汇算清缴工作准备之际,财务人需重点“反思”:
- 2023年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财务在实践工作中能否理解透彻,并真正运用到位?
- 2023年的新政策,企业在享受过程中的关注重点,各种“雷区”如何避免?
本系列课程,铂略将以税种为依据,分模块回顾年度税政中不容忽视的细节,通过对一年中大小政策的盘点,发现财税工作中的盲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同时,通过梳理一年来的涉税难题,提高问题处理能力,提前为下一年的工作夯实基础!
本课程是系列课程第四节,重点回顾2023年各类综合税收新政,总结税收管理新变化。
讲师介绍:
高 欣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高老师有着20年+税收业务工作实践,对税收理论有较透彻的理解,对税收实操有娴熟的技巧。高老师先后供职于河北交通银行审计部经理,富立房地产开发财务总监,金茂集团投融资总监、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培训师等。由于各企业任职的经历,使高老师熟悉各种票据的使用,对财务领域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房地产项目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高老师目前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培训负责人,他能够很好的结合企业内部各岗位的特点,找出企业生产经营的薄弱点及筹划点,把理论和实际操作完美的结合。同时,高老师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等证,在教学过程中,善于根据企业需求,理论结合实际,贴近学员需求,解决实务问题。
模块介绍:
模块一:支持创业就业政策
主要介绍了创业和再就业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
模块二:土地使用税政策
主要介绍了土地使用税免征的各类情形。
模块三:六税两费减半政策
主要介绍了六税两费减半政策以及使用的时间点。
模块四: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政策
主要介绍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免征税收政策。
模块五:重组相关政策
主要介绍了重组相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
模块六:金融机构小额贷款、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相关政策
主要介绍了金融机构小额贷款、接收处置抵债资产免税税收政策。
模块七:其他税收政策
主要介绍了减半征收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政策。
模块一:支持创业就业政策
一、 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1. 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该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2. 不得与其他扶持就业类优惠政策叠加享受,但可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增值税及“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叠加享受;
3.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企业)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4.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例:甲企业2019年5月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自当月开始享受优惠政策。2019年10月该退役士兵离职。假设当地定额标准是9000元/人/年,甲企业只招用了一个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则核算减免税总额=6÷12×具体定额标准=4500元。
5. 留存资料备查:退役证、合同、保险记录、本企业工作时间表。
• 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抵减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抵减简易计税)
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抵减)
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
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
如果是抵减的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无需单独账务处理,按照抵减后的金额确认所得税费用等相关科目。
二、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